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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真理与价值

一、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是一成不变的还是不断发展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不同的真理观。

(一)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是不是客观的,这是真理观中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一切唯物主义都作了肯定回答,一切唯心主义都作了否定回答。在哲学史上,休谟认为真理是“观念与主体感觉相符合”,贝克莱断言“真理存在于观念之中”,康德认为“真理是思维与它的先验形式相一致”,这些是主观唯心主义的真理观。柏拉图认为“真理是某种超验的、永恒的‘理念’”,黑格尔说“真理是‘绝对理念’的自我显现”,这些是客观唯心主义的真理观。他们对真理本质的理解都是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继承并发展了唯物主义认识路线和人类认识的优秀成果,从认识和实践统一的高度上科学地揭示了真理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所谓正确反映,是指真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认识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符合、一致和接近。马克思主义真理观与旧唯物主义真理观的“符合论”不同之处就在于,它认为真理与客观事物之间的符合关系,是建立在人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基础上的,是通过人的能动的反映活动而实现的,并且必然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拓展和深化。 真理的客观性指真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中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的意识的客观内容。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但是真理的形式又是主观的,真理通过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等主观形式表达出来。真理的主观形式是一切认识所固有的。某一认识成为真理的决定性条件,并不在于它采取何种主观形式,而在于它能正确地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既不能因为真理的客观性而把真理等同于客观实在,也不能因为真理具有主观形式而把真理误认为主观产物。实用主义断言“有用即真理”,把“有用”和“真理”完全等同起来。然而,真理固然是有用的,但有用的并不都是真理。有用、效用总是与特定的主体需要相联系,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和相对性,会导致从根本上否认客观真理的存在。 真理是客观的,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这是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都承认和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它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即反映论的一般原理在真理问题上的贯彻。列宁指出:“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 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真理的一元性。真理的一元性是指在同一条件下对于特定的认识客体的真理性认识只有一个,而不可能有多个。真理的客观内容就是客观事物的实际状况,而特定条件下客观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实际状况也是特定的唯一。在同一条件下,人们对同一客观事物的多种不同认识中只有一种属于真理性的认识,即与特定的认识客体的状态、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认识才是真理。尽管由于认识主体在立场、观点、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人们关于同一客体的认识结果往往有所不同,有时甚至截然相反,但这并不表明多样的观点都是真理。认识是多元的,但真理是一元的。 值得注意的是,真理是一元的是针对真理的客观内容而言的,单从真理的主观形式看,真理的表现又是多样的,同一真理可以采取不同的语言形式、不同的理论形式来表达,但它们在内容上都是对同一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真理是内容上的一元性与形式上的多样性的统一。 真理的客观性表明,要想发现真理、拥有真理、发展真理并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只能采取老老实实的科学态度,尊重真理并按真理办事。

(二)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是一个过程。就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来说,真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它们是同一客观真理的两种属性,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任何真理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第一,真理的绝对性。真理的绝对性是指真理主客观统一的确定性和发展的无限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任何真理都标志着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的意识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的界限。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真理的客观性也就是承认了真理的绝对性。正如列宁所说:“当一个唯物主义者,就要承认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承认客观的即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真理,也就是这样或那样地承认绝对真理。”二是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就是承认了真理的绝对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对自然界的一切真实的认识,都是对永恒的东西、对无限的东西的认识,因而本质上是绝对的。” 第二,真理的相对性。真理的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限度的、不完善的。它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客观世界的整体来看,任何真理都只是对客观世界的某一阶段、某一部分的正确认识,人类已经达到的认识的广度总是有限度的,因而,认识有待扩展。二是就特定事物而言,任何真理都只是对客观对象一定方面、一定层次和一定程度的正确认识,认识反映事物的深度是有限度的,或是近似性的。因而,认识有待深化。正如列宁所说:“人不能完全地把握=反映=描绘整个自然界、它的‘直接的总体’,人只能通过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景等等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也就是说,任何真理都只能是主观对客观事物近似正确即相对正确的反映。 第三,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关系。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辩证统一的。其一,二者相互依存。即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的每一个正确认识,都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一定条件下的认识,因而是相对的和有局限的;但是,在这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一定条件下,它又是对客观对象的正确反映,因而它又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其二,二者相互包含。一是真理的绝对性寓于真理的相对性之中。任何真理所包含的客观内容都只能是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把握到的,都只是对客观世界及其事物的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正确反映。二是真理的相对性包含并表现着真理的绝对性。任何真理都与谬误有本质的区别,标志着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层次上达到了对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包含着确定的客观内容。毛泽东把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比喻为长河与水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的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的真理”。 真理永远处在由相对向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是从真理的相对性走向绝对性、接近绝对性的过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由真理的相对性向绝对性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是真理发展的规律。 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根源于人认识世界的能力的无限性与有限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矛盾。人类的思维按其本性、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思维是无限的和绝对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人乃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的显露程度、社会历史的实践水平、主观的条件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各方面的限制,其思维又是有限的和相对的。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作为人的正确认识成果的真理,也必然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对立统一。 割裂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关系,就会走向形而上学的真理观,即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绝对主义又称独断论,片面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认为真理是永恒不变的,把人类认识之旅中的“里程碑”当成了“终点站”,因而堵塞了人类认识进一步发展的道路。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思想僵化,把马克思主义当作一成不变的公式,到处生搬硬套,就是绝对主义的表现。与此相反,相对主义则片面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从而导致错误做法,即借口真理是发展的而否认真理内容的客观性,认为原来的真理已经不是真理了而将它丢弃或推翻。这就把真理的相对性歪曲成了主观随意性,由此走向主观真理论,陷入了不可知论和诡辩论。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散布马克思主义“过时论”就是相对主义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作为客观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它正确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因而具有绝对性。习近平强调:“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真经’,‘真经’没念好,总想着‘西天取经’,就要贻误大事!不了解、不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穷尽真理,而是不断为寻求^理和发展真理开辟道路,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穷尽对一切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仍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而又具有相对性。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绝对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相对性要求我们又必须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三)真理与谬误

在人的认识活动中,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多重限制,认识往往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即真理与谬误。 所谓谬误,是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违背的认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歪曲反映。坚持和发展真理,就必须同谬误进行斗争。认识的发展与真理的获得,正是在对谬误的不断纠正中实现的。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只要我们善于聆听时代声音,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一定能够展现出更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真理和谬误是人类认识中的一对永恒矛盾,它们之间既对立又统一。 第一,真理与谬误相互对立。在确定的对象和范围内,真理与谬误的对立是绝对的,与对象相符合的认识就是真理,与对象不相符合的认识就是谬误。在确定的条件下,一种认识不能既是真理又是谬误。也就是说,真理和谬误存在着原则界限。否认这一点,就会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第二,真理与谬误的对立又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真理与谬误的对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具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二者的对立就是相对的。首先,真理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谬误。这是因为,一方面,真理是具体的。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才能够成立,超出这个范围,失去特定条件,就会变成谬误。列宁说:“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适用的范围之外,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如重视理论与犯教条主义错误,注重实践与犯经验主义错误,自力更生与搞自我封闭,开放引进与搞崇洋媚外等,跨越关节点或度的范围和界限,真理就会转化为谬误。另一方面,真理又是全面的。把全面的真理性认识组成的科学体系中的某个原理孤立地抽取出来,切断同其他原理的联系,也会使其丧失自己的真理性而变为谬误。这种做法割裂了某个原理与其他原理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其次,谬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向真理转化。既然超出一定的条件,能够导致真理变成谬误,那么,恢复特定的条件,对谬误进行“纠错”,使之重新与其所应用的对象、条件、范围、内在联系相符合,谬误就会转化为真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但吃一堑、长一智,勇于正视错误、反省错误、修正错误,终能取得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从而让错误逆转为正确,谬误转化为真理。 真理和谬误的对立统一关系表明,真理总是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毛泽东指出:“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当着某一种错误的东西被人类普遍地抛弃,某一种真理被人类普遍地接受的时候,更加新的真理又在同新的错误意见作斗争。这种斗争永远不会完结。这是真理发展的规律,当然也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规律。”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是十分重要的。习近平指出要“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永远为了真理而斗争,永远为了理想而斗争”。只要是真理,一定能够经得住实践的考验,“让真理武装我们的头脑,让真理指引我们的理想,让真理坚定我们的信仰”。

(一)哲学史上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争论

真理的检验标准,就是依据什么来判定认识的正确与错误。对此,哲学史上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多数哲学家认为存在真理标准,少数人则持虚无主义态度,不承认存在任何真理标准,认为“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关于真理标准的观点有:以圣人或权威的意见为标准,如“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以自己的观念、意见为标准,如王阳明把所谓“良知”作为“自家标准”;以多数人的意见和感觉为标准,如贝克莱的“集体的知觉”就是“实在性的证据”;以概念是否清楚明白为标准,如笛卡儿、斯宾诺莎等;以“有用”或“效果”为标准,如实用主义的“有用即真理”。以上观点都属于主观真理标准论,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在主观范围内绕圈子,把主观的东西当作真理的标准,用认识检验认识,从而无法划清真理与谬误的根本界限。旧唯物主义哲学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在什么是检验真理标准的问题上作过一些有益的探讨,例如旧唯物主义哲学的代表费尔巴哈主张,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解决。但是,由于旧唯物主义的反映论是消极的、直观的反映论,不能对实践作出科学的解释,也没有给实践以应有的地位,因而也没有科学地解决检验真理标准的问题。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真正科学地解决了真理标准问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也就是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外再也没有别的标准。 实践之所以能够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第一,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主观认识本身不能自称正确而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仍然是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达不到检验的目的。即使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理论,尽管对于人们新的认识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它的正确性和适用范围最终都依赖于实践。相对于实践,它依然是第二位的。不承认这一点,依然会陷入主观真理标准论。同样,检验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在认识的客观对象的范围内也无法解决,因为客观事物作为认识的对象,其自身不会也不可能回答人的认识是否同它相符合的问题。可见,检验真理的标准,既不能是主观认识本身,也不能是客观事物。只有那种能够把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联系和沟通起来,从而使人们能够把二者加以比较和对照的东西,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具有这种特性的东西,只能是作为主客观联系的桥梁、纽带或“交错点”的社会实践。 第二,从实践的特点看,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实践能够把一定的认识、理论变成直接的、实实在在的现实,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如果实践的结果与实践之前的认识和预想相符合,那么,之前的认识就得到了证实,成为真理性的认识,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被证实了”。相反,就是谬误性的认识。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的品格,是实践能够成为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主要根据,也使实践成为最公正、最有权威的终极审判官。 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可以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所谓逻辑证明,是指运用已知的正确概念和判断,通过一定的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的正确性的逻辑方法。逻辑证明是探索真理、论证真理的方式,是正确思维和表达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途径。但是,逻辑证明只能回答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是不是符合逻辑的问题,而不能回答结论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已被逻辑证明了的东西,还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并最终服从实践检验的结果。所以,逻辑证明也不能取代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三)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还必须正确地理解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准确把握实践检验真理的辩证发展过程。列宁说:“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确定性的,又是不确定性的,实践标准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是指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唯一性、归根到底性、最终性,离开实践,再也没有其他公正合理的标准。即使对于有些认识,当前的实践不能检验,但不断发展着的实践终能验证它是否具有真理性。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或绝对性,由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所决定。 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即相对性,是指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条件性。一方面,任何实践都会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而都具有不可能完全证实或驳倒一切认识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实践,由于历史条件的种种限制,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具有相对性、有限性,表现为具体的实践往往只是在总体上证实认识与它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是否相符合,而不可能绝对地、永恒地、一劳永逸地予以确证。所以说,实践标准又具有不确定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对真理的检验不可能一次完成,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实践不断发展,真理也不断发展,在发展的实践中不断验证认识的真理性。这就是实践检验真理的辩证发展过程。 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既要看到实践标准的确定性,防止和反对否认真理标准问题的唯心主义、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又要看到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防止和反对教条主义和独断论错误。

三、真理与价值的辩证统一

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实践改造世界。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存在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问题,而且存在按照主体的需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价值问题。

(一)价值

作为哲学范畴,价值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客体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如政权组织形式能否体现人民意志并受到人民支持,信仰或信念能否给人精神支撑和精神引导,艺术作品能否给人美的享受等,都是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表现形式。 在价值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客观主义价值论和主观主义价值论的对立。客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而与主体无关。主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就是主体的欲望、情感和兴趣,而与客体无关。这两种观点都只看到了矛盾的一面,而忽略了另一面,因而都是片面的。实际上,价值体现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表现为人与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价值离不开主体的需要,也离不开客体的特性,即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价值既具有主体性特征,又具有客观基础。

(二)价值的基本特性

价值具有主体性、客观性、多维性和社会历史性四个基本特性,它们是价值本质的表现。 第一,价值的主体性。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直接同主体相联系,始终以主体为中心。其一,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存在。没有主体,就不存在价值关系;同一客体可能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药物的价值是治疗疾病,它对病人有价值,对健康人则没有价值。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价值的相对性,即价值是随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其二,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创造,使客体潜在的价值转化为现实的存在。没有进入人们视野的客观事物不会与人构成价值关系,对人也不具有现实的价值。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人们发现了更多的客体,掌握了它们的属性,从而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把客体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 第二,价值的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识而存在。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独立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认识和评价可以反映价值,但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价值。因此,价值的主体性依赖于价值的客观性,或者说,价值的主体性是以价值的客观性为前提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承认了价值的客观性,就等于承认了价值的确定性。其一,主体的存在和需要是客观的,而不是抽象的。不论是自然需要还是社会需要,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由主体实际的生存状态决定,同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空谈人的需要。其二,客体的存在、属性及作用是客观的。客体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并不由人的主观愿望决定,而是由客体客观存在的性质、属性等决定。总之,作为价值形成基础的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存在都是客观的。 第三,价值的多维性。价值的多维性是指每个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多样性,同一客体相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例如,一块钻石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来说,可能构成多维的价值关系,如愉悦的审美价值、经济上的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等。价值的多维性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应对客体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和理性的选择。 第四,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主体和客体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的具体的人,随着实践和历史的发展,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人们对客体价值的判断也会发生改变。如雕塑《断臂维纳斯》在古希腊和文艺复兴时期被认为是艺术杰作,而在中世纪则被视为女妖;如石油、核能、太阳能、潮汐发电、互联网,从未被认识到被发现、发明和利用,都体现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因此,应该用社会的和历史的眼光考察价值现象。

(三)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所作的评判或判断,因而也被称作价值判断。价值评价通过揭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形成对客体的不同态度,如肯定或否定、喜欢或反感、美或丑、善或恶、公正或偏私等。 价值评价是对客观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主体以自身的需要作为内在尺度运用于所评价的客体,因此,评价的差异性是无法避免的。具体而言,作为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价值评价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评价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人类认识包括知识性认识与评价性认识两个方面,其中评价性认识也就是价值评价。知识性认识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对象,以客体本身的属性、关系和发展过程为反映内容,追求客体“是什么”,以求“真”为认识目的;而价值评价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主体的意向、愿望和要求包含在其中,追求“应该怎样”,以求“善”和“美”为认识目的。 第二,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直接相关。知识性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认识结果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而价值评价则要揭示和表达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因此,主体总是运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即尺度去考量客体,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直接影响评价结果,使评价结果受到主体意志的影响。 第三,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对客体状况和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能否作出正确判断,取决于人对客体和主体的双重认识,这种认识不仅包括对客体属性和规律的认识,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和需要等的认识。只有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认识,才能对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作出正确评价。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确定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而是在正确认识客体状况和主体需要基础上作出的正确论断。 评价结果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价值评价也有科学与非科学之别。科学的评价是客观公正、全面有效的评价。相反,非科学的评价是歪曲、遮蔽客观的价值关系的评价。评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活动,虽具有主观性,但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反映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 问题的关键是,评价标准归根到底是主体的需要,然而,主体有个人、群体或人类等不同形式,主体的需要也具体包括个人需要、群体需要、人类需要等不同形式。由于这些主体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差异或矛盾,导致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也常常会产生差异或矛盾,甚至完全对立。那么,应当以谁的标准为评价尺度?值得注意的是,价值评价不仅要判断客体对于个人的意义,更要认识对于群体、社会和人类的意义。就此而言,价值评价要以真理为根据,要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要以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为根本,这是价值评价的根本特征,也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有利于人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需要才是确定特定主体实际需要的最高尺度。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从根本上代表着人类整体的需要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 因此,对于任何主体而言,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只有与人民的需要和利益相一致才是正确的。习近平明确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

(四)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本质的认识以及对人和事物的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评价方法的观点的体系。它与世界观和人生观是一致的。价值观有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积极与消极之分。 通俗地说,价值观是人们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观点,是区分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等的总观念。价值观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导向作用。价值观不同的人,行为取向也会不同,甚至可能截然相反。即使从同一真理出发,也可能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行为取向。具有同样的化学知识,有的人为人类造福,有的人制造毒品危害社会。拥有科学知识并不能保证行为的正确,由于价值取向出了问题,而行为受控于价值观,所以行为也会出问题。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是非、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归根 结底以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彻底解放为标准。 对民族与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因为它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了在我国应该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等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进行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等方面具有强大的引领作用。

(五)真理和价值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实践的真理尺度是指在实践中人们必须遵循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真理。只有按照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在实践中人们都是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一尺度体现了人的活动的目的性。 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这两种尺度共同制约下进行的,任何成功的实践都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我国科学家屠呦呦的“抗疟神药”青蒿素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她采用科学的实验方法探寻疟疾的新疗法,符合真理尺度;其目的是为了拯救成千上万疟疾患者的生命,符合价值尺度。 真理与价值或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价值尺度必须以真理为前提。要想达到实践的目的以满足人类自身的需要,就必须“认识真理,掌握真理,信仰真理,捍卫真理”。脱离了真理尺度,价值尺度就偏离了合理的、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人类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推动着人们不断发现新的真理。科学发明、技术创新、经典思想理论的形成,都是人类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生活而进行的社会实践。脱离了价值尺度,真理就缺失了主体意义。 基于实践的具体性和历史性,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也是具体的和历史的,二者的统一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到更高级的程度,真理由相对向绝对转化,人的需要和利益也日益多元。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是否达到了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必须通过实践来验证。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充分体现了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崇高价值的基础之上。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追求的是真理。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遵循的是规律。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