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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实践与认识

一、实践的本质与基本结构

实践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是人的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深刻揭示了实践在自然演化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揭示了实践的本质、结构和表现形式,为科学把握认识的本质和规律奠定了基础。

(一)实践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以前的中外哲学都使用过实践的概念,并作过很多论述。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实践被称为“践行”“实行”或“行”,与“知”相对应,但主要是指道德伦理行为。在西方哲学史上,一些思想家对实践也有不少论述,如康德把实践看成是理性自主的道德活动;黑格尔把实践理解为主观改造客观对象的创造性的精神活动,尽管他触摸到了生产劳动的意义,认为劳动陶冶事物,但最终还是把实践限定在抽象的精神活动范围之内;费尔巴哈把实践与物质性的活动联系起来,但他所理解的实践又仅仅限于日常生活活动,并将实践等同于生物适应环境的活动。总之,他们都没有科学地理解人类实践的真正本质,没有看到实践在人类认识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决定意义。 马克思科学阐明了人类实践的本质及其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创立了科学的实践观。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个集中阐述科学实践观的重要文献中,阐明了实践是感性的、对象性的物质活动,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并鲜明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毛泽东在《实践论》中也阐释了实践的内涵、本质及其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 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性的物质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实践是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它不是纯粹的精神活动,而是以感性事物为对象的现实的物质活动,因此,实践所具有的直接现实性也就是实践活动的客观实在性。首先,构成实践活动的诸要素,即实践的主体、客体和手段,都是可感知的客观实在;其次,实践的水平、广度、深度和发展过程,都受着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客观规律的支配;最后,实践能够引起客观世界的某种变化,可以把人脑中观念的存在变为现实的存在,给人们提供现实的成果。实践的这一特征,把它同人的主观认识活动区别开来。 第二,实践具有自觉能动性。与动物本能的、被动的适应性活动不同,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目的性是能动性的主要表现。在人的实践活动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作为目的在实践者头脑中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目的决定着实践者的行为。马克思对此形象地比喻道:虽然蜜蜂建造蜂房使人间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它在本质上还是一种本能活动。相反,即使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也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因为他在实践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所以实践是人的自觉能动的活动。 第三,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实践是社会性的、历史性的活动。实践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任何人的活动都离不开与社会的联系。实践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历史性。实践的内容、性质、范围、水平以及方式都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随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实践又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实践。

(二)实践的基本结构

人的实践活动是以改造客观世界为目的的客观过程,是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和工具,即实践的中介。实践的主体、客体和中介是实践活动的三项基本要素,三者的有机统一构成实践的基本结构。 第一,实践主体D在实践活动中,实践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的主体能力、从事现实社会实践活动的人,是实践活动中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素,担负着设定实践目的、操作实践中介、改造实践客体的任务。实践主体的能力包括自然能力和精神能力,精神能力又包括知识性因素和非知识性因素。其中知识性因素是首要的能力,既包括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包括对经验知识的掌握;非知识性因素主要指情感和意志因素。实践主体有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主体三种基本形态。 第二,实践客体。实践客体是指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实践客体与客观存在的事物不完全等同,客观事物只有在被纳入主体实践活动的范围之内,为主体实践活动所指向并与主体相互作用时才成为现实的实践客体。实践客体也有不同的类型:从是否为实践所创造的角度看,可划分为天然客体和人工客体;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两个领域相区分的角度看,可划分为自然客体和社会客体;从物质性和精神性相区分的角度看,可划分为物质性客体和精神性客体;等等。 第三,实践中介。实践中介是指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以及运用、操作这些工具、手段的程序和方法。实践的中介系统可分为两个子系统:一是作为人的肢体延长、感官延伸、体能放大的物质性工具系统,如各种机器系统和动力能源系统。火车、电脑、雷达分别是对人的腿、脑、眼功能的延伸和放大。二是语言符号工具系统。语言符号是主体思维活动进行的现实形式,也是人们社会交往得以进行的中介。正是依靠这些中介系统,实践的主体和客体才能够相互作用。 实践的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包括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其中实践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实践的主体和客体与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而且首先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也是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说到底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又构成了价值关系。 实践的主体、客体和中介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而实践的基本结构也是历史地变化发展的,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主体客体化,是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作用于客体,使其按照主体的需要发生结构和功能上的变化,形成了世界上本来不存在的对象物。它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物化体现,是主体的本质力量通过实践活动积淀、凝聚和物化在客体中。实际上,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结果都是主体客体化的结果。在主体客体化的同时,还发生着客体主体化的运动。客体主体化,是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客体性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例如,主体把物质工具如电脑、汽车等作为自己身体器官的延长包括在主体的活动之中,把作为精神性客体的精神产品、先进理念和思想转化为主体意识的一部分,都属于客体主体化的表现。 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是人类实践活动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媒介,人类就是通过这种运动形式不断解决着现实世界的矛盾。

(三)实践形式的多样性

人类的社会生活色彩斑斓,实践活动形式丰富多样。毛泽东指出,“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和艺术的活动”。随着人与世界关系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的进步,人类实践的具体形式日益多样化。从内容上看,实践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物质生产实践。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它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满足人们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劳动资料的需要,同时生产和再生产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由此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面貌。二是社会政治实践。社会政治实践是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政治活动。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与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相适应,社会政治实践的方式也是历史地变化的。在阶级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不可避免地打上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烙印,社会政治实践主要采取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形式。三是科学文化实践。科学文化实践是创造精神文化产品的实践活动,它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中重要的形式有科学、艺术、教育等。精神文化的生产不是一个纯粹的意识过程。人类的任何实践形式无疑都离不开意识活动,但一种活动能否被称为实践活动,关键是看它是否超出了纯粹的意识活动,是否改变了除实践主体的意识状态之外的其他存在物的状态。科学文化实践也是如此。例如,教育是一种科学文化实践活动,教师的教学活动并不是纯粹的意识活动,而是通过教书育人的全过程实际地改变受教育者的存在状态。 以上三种实践类型既各具不同的社会功能,又密切联系在一起。其中物质生产实践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它构成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社会政治实践和科学文化实践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受物质生产实践的制约并对其产生能动的反作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当代人类实践出现了新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特点,实践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而深入。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当代社会开始产生一种新的实践形式,即虚拟实践。虚拟实践是伴随信息化和网络化发展而产生的,其实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数字化中介系统在虚拟空间进行的双向对象化的活动,主要活跃于网络世界,具有交互性、开放性、间接性等特点。虚拟实践的出现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多样的自由空间,极大地提升了人的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对人类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必须看到,虚拟实践是实践活动的派生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实践在认识活动中的决定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实践和认识之间,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在认识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 实践在认识活动中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的内容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人们只有通过实践实际地改造和变革对象,才能准确把握对象的属性、本质和规律,形成正确的认识,并以这种认识指导人的实践活动。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离开实践的认识是不可能产生的。一切真知都是从直接经验发源的。一个人的知识,不外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两部分。就知识的本源来说,任何知识都不能离开直接经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事都必须去直接经验,“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一个人的多数知识还是来自于间接经验,是从书本和传授中得来的。然而,“在我为间接经验者,在人则仍为直接经验”。从根本上说,实践是认识的源头活水。要想成就一番事业,不仅要努力学习,而且要潜心实践。 第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的需要推动认识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人类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人类的思想进步和理论创新。恩格斯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古代水利工程、建筑、航海、战争等的需要,催生了古代的天文学、数学和力学等自然科学;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推动了生态文明理论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催生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践的需要是推动认识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发展之根本。此外,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还表现为实践为认识的发展提供了手段和条件,如经验资料、实验仪器和工具等。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实践改造了人的主观世界,锻炼和提高了人的认识能力。人们正是在实践的推动下,不断打破认识上的旧框框,突破头脑中的旧思想,引起认识上的新飞跃,从而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前进。 第三,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人们通过实践获得认识,不是“猎奇”或“雅兴”,不是为认识而认识,其最终目的是为实践服务,指导实践,以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自然科学的不断创新,目的是推动技术的更大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人文社会科学的不断创新,目的是认识社会,认识人类自身,改造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创造精神财富,促进入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四,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真理不是自封的。“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也就是说,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既不能从认识本身得到证实,也不能从认识对象中得到回答,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验证。

二、认识的本质与过程

要深刻而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人的认识活动,必须厘清认识的本质。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认识本质的科学回答。人的认识过程是一个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深化的发展过程,既表现为实践基础上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具体认识过程;又表现为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循环往复和无限发展的总过程。

(一)认识的本质

深刻把握认识的本质,需要弄清各种哲学派别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第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对认识本质的不同回答。在认识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两条根本对立的认识路线:一条是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另一条是坚持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认识路线。 唯物主义认识路线坚持反映论的立场,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人的一切知识都是从后天接触实际中得来的。我国古代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况就明确指出,没有什么“生而知之”,而是“求之而后得”,认为人的知识和才能都是后天学习积累而成的,而“非天性也”。 唯心主义认识路线否认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认为认识先于物质,先于人的实践经验。其中,主观唯心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主观自生的,是生而知之的。客观唯心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上帝的启示或某种客观精神的产物。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存在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人的知识就来源于对其中“理念”的认识和回忆,故而提出了“认识即回忆”的观点。各派唯心主义哲学对此的说法和表现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否认认识的客观来源,否认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本质上是唯心主义先验论,使认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旧唯物主义对认识本质的回答。旧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都坚持反映论,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特点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把人的认识看成是消极地、被动地反映和接受外界对象,类似于照镜子那样的反射活动,所以又称为直观的、消极被动的反映论。这种认识论的缺陷,一是离开实践考察认识问题,因而不了解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它把认识的主体只是看作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把认识的客体只是看作人们静观的对象,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只是看作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而不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所以认识就只能是消极直观的反映。二是不了解认识的辩证本性,离开辩证法来考察认识问题,因而把复杂的认识过程简单化了,把活生生的认识运动凝固化了,把多方面的认识要素片面化了。最根本的是它看不到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矛盾及其相互作用,没有把认识看作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认为认识是一次性完成的。这种直观的、消极被动的反映论是不科学的。 第三,辩证唯物主义对认识本质的科学回答。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能动的反映论。它继承了旧唯物主义的合理前提,即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同时又克服其离开实践、离开辩证法考察认识问题的缺陷,坚持以科学的社会实践为特征的实践观,即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性的物质活动。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即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唯心主义认识论和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把实践的观点引人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把实践的观点作为整个认识论的基础,以实践的观点阐述人的认识活动及其规律,科学地规定了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对认识的发生和发展、认识的目的和作用、认识正确与否的检验标准等一系列重要的认识论问题,作出了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完全不同的科学解释。二是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考察认识的发展过程。它科学地揭示了认识过程中多方面的辩证关系,例如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感性和理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真理和价值等方面的关系,把认识看成一个由不知到知、由浅入深的充满矛盾的能动的认识过程,全面地揭示了认识过程的辩证性质。这种以实践观点和辩证观点为特征的能动反映论,不仅克服了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局限性,也彻底驳倒了不可知论所认为的人的认识能否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是无法证明的这一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反映不但具有反映客体内容的反映性特征,而且具有实践所要求的主体能动的、创造性的特征。一方面,认识的反映特性是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认识的反映特性是指人的认识必然要以客观事物为原型和摹本,在思维中再现或摹写客观事物的状态、属性和本质。人的认识不论表现形式多么抽象和复杂,归根结底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所以,反映的摹写性表明了反映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认识的能动反映具有创造性。认识是一种在思维中的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主观对客观对象简单、直接的描摹或照镜子式的原物映现。人们为了在实践中实现预定的目的,不仅要反映事物的现象,更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需要人们运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在观念中分解、加工和改造对象,进行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人类思维探寻把握本质的抽象活动,鲜明体现了认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基于这种认识,人类结合自己的需要在头脑中创新出新客体的理想形态和功能更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如众多人类重大科技成果的问世,都彰显了人的认识活动的创造性意义。总之,能动反映的创造性对于人的认识的形成、发展和运用尤为重要。 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反映特性与能动的创造特性是不可分割的。反映和创造不是人类认识的两种不同的本质,而是同一本质的两种不同的功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其一,创造离不开反映,创造存在于反映之中,创造过程是在相互联系的多个方面的反映基础上实现的。其二,反映也离不开创造,反映是在创造过程中实现的。所以,人的认识是反映性或摹写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只坚持认识的反映性,看不到认识能动的创造性,就重复走上了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错误之路;相反,只坚持认识能动的创造性,使创造性脱离反映论的前提,就会把创造变成主观随意,从而滑向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际的认识活动,而且也会给实践带来危害。只有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坚持反映性和创造性的辩证统一,才能真正弄懂认识的本质和规律。

(二)从实践到认识

人们认识一定事物的过程,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列宁认为:“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途径。”认识的过程首先是从实践到认识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表现为在实践基础上认识活动由感性认识能动地飞跃到理性认识,也就是“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这是认识运动的第一次飞跃。从实践到认识的过程,“这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即由客观物质到主观精神的阶段,由存在到思想的阶段”。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两种不同水平的反映形式,也是认识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 感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由感觉器官直接感受到的关于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事物的各个方面的认识。它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感觉是人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个别方面的直接反映,如视觉、听觉、触觉等,它是感性认识也是整个认识过程的起始环节。知觉是人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外部特征的整体的反映,如将苹果色、香、味等方面的感觉结合起来,就形成对苹果的整体知觉。表象是感性认识的高级形式,它是人脑对过去的感觉和知觉的回忆,是曾经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对象的形象再现。 从感觉、知觉到表象,是由个别的特性到完整的形象,由当时的感知到印象的直接保留和事后回忆的认识过程,这里已经包含认识由部分到全体、由直接到间接的趋势。但总体说来,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作为“生动的直观”,直接性是感性认识的突出特点。因为感性认识用具体的、生动的形象直接反映外部世界,以事物的现象即外部联系为内容,还没有深入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所以感性认识具有不深刻的局限性,必须进一步上升到理性认识。 理性认识是指人们借助抽象思维,在概括整理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础上,达到关于事物的本质、全体、内部联系和事物自身规律性的认识。理性认识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概念是对同类事物共同的一般特性和本质属性的概括和反映,是思维的细胞,也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如家庭、社会、国家、民族等就是一些基本的概念。理性认识的其他形式,都是在概念的组合和深化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判断是展开了的概念,是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反映,是对事物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明和断定。推理在形式上表现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它是从事物的联系或关系中由已知合乎逻辑地推出未知的反映形式。 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是理性认识由低级到髙级的发展。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表现为一系列的抽象概括、分析和综合,所以这个阶段就是“抽象的思维”阶段。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具有抽象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它以反映事物的本质为内容,因而是深刻的。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性质虽然不同,但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和深化为理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是对事物外部联系的认识,而认识的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达到对事物的本质、规律性的认识,因而感性认识还不是完全的认识。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认识有待于深化,认识的感性阶段有待于发展到理性阶段——这就是认识论的辩证法。” 第二,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认识过程的起点,是达到理性认识的必经阶段,没有感性认识,就没有理性认识。“从认识过程的秩序说来,感觉经验是第一的东西,我们强调社会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意义,就在于只有社会实践才能使人的认识开始发生,开始从客观外界得到感觉经验。一个闭目塞听、同客观外界根本绝缘的人,是无所谓认识的。认识开始于经验——这就是认识论的唯物论。”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的这种依赖关系,是认识对实践依赖关系的重要表现。 第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这表现为二者没有绝对分明的界限,一方面,感性中有理性,人的感觉是渗透着理性的感觉;另一方面,理性中有感性,理性不仅以感性材料为基础,而且也以文字符号等感性形式的语言作为表达手段。“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这段话形象地说明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重要性以及二者关系的交融性。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也需要在实践中发展。针对一些人实践体会虽多,然而在把实践体会上升到理论高度,再从理论高度看问题、解决问题上的弱势,习近平指出,如果我们能将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更好地做好领导工作。如果割裂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要么走向唯理论,即否认感性认识而片面夸大理性认识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犯教条主义的错误;要么走向经验论,即否认理性认识而片面夸大感性认识的作用,导致实践中的经验主义。 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不是一个随意的主观愿望,而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投身实践,深入调查,获取十分丰富和合乎实际的感性材料。这是实现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基础。因为“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 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第二,必须经过思考的作用,运用理论思维和科学抽象,将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形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理论创新的结果”。 认识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运动过程,表现为无论在感性认识中还是在理性认识中,都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非理性因素主要是指认识主体的情感和意志。人作为认识主体是知、情、意的统一整体,不仅有认知能力,还有情感和意志。从广义上看,非理性因素还包括认识能力中具有不自觉、非逻辑性等特点的认识形式,如联想、想象、猜测、直觉、顿悟、灵感等。人的认识过程是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非理性因素对于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具有激活、驱动和控制作用,美好的心境、坚韧的意志、饱满的热情等,往往能调动主体的精神力量去努力实现实践的目标。所以,我们既要注重理性因素的作用,又应当充分发挥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从认识到实践

从认识到实践,是“认识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即由精神到物质的阶段,由思想到存在的阶段”。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次能动的飞跃。 从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是更为重要的飞跃,意义更加重大,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毛泽东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第一次飞跃,认识的结果仍然是观念的存在,把观念的存在转变成现实的存在,必须经过从认识到实践的飞跃。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理论是重要的,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理论的终极意义在于能够指导行动。如果把正确的理论束之高阁,或夸夸其谈而不加以实行和运用,那么,再好的理论也是没有意义的。对此,习近平形象地指出:“要按照已经认识到的规律来办,在实践中再加深对规律的认识,而不是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过程,既是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又是理论实现自身的过程。 第二,认识的真理性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理论是否正确,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第一次飞跃中,是没有得到证实也不可能得到证实的。只有将已经获得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的检验,正确的理论才能得到证实,错误的理论才能被发现、纠正或推翻,并在指导实践、实现自身的过程中得到完善和发展。这就是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的过程,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继续。如果没有这个阶段,对事物的认识就还没有完成。 实现由认识向实践的飞跃,需要经过一定的中介环节,包括确定实践目的,即为了什么而实践;形成实践理念,即实践的理想蓝图是什么;制定实践方案,即把实践理念具体化的计划、措施和手段;进行中间实验,即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以及运用科学的实践方法等。除此之外,从认识到实践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组织和宣传,让理论为群众所掌握,并转化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只有这样,理论才能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三、实践与认识的辩证运动及其规律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运动,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又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辩证发展过程。 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实现了人们认识具体事物的辩证运动过程。经历了两次飞跃,实践与认识的运动就算完成了吗?回答是既完成了,又没有完成。 说它“完成了”,是针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而言的。在由认识到实践飞跃的这个阶段,如果能够实现预想的目的,预定的思想、理论、计划和方案在实践中变为事实,或大体变为事实,那么,人们对于在某一发展阶段内的某一客观过程的认识运动就算是完成了。如工程计划的实现、科学假想的证实、优秀艺术作品的完成、社会主义由理念到现实的落地等,都算实现了预想的目的,证实了原来的认识。然而,人们在实践中得来的思想、理论、计划和方案毫无改变地实现的情况很少。一是因为事物是复杂和多变的,即使是对于个别的、具体的事物的认识,也要经历多次反复。二是从事变革现实的人不但受着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暴露。在实践中出现出乎预料的情况时,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和方案,出现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实际、部分错了或全部错了的状况都是可能的,因此,思想、理论、计划和方案的部分改变和调整甚至全部改变也是可能的。许多时候,经过多次失败,不断纠错,才能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在实践中得到预想的结果。 说它“又没有完成”,是针对实践和认识运动过程的向前推移、向前发展而言的。人们的实践是向前推移、向前发展的,人们的认识运动也应跟着推移和发展。经过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的多次反复,某一思想、理论、计划和方案在实践中达到了预期的结果,这只是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某一类事物的认识运动。然而,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中国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变革客观现实的实践一次又一次地向前,人们对于客观现实的认识也就一次又一次地深化。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不会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因此,要“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毛泽东强调:“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够完成。”如此“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认识辩证运动发展的基本过程,也是认识运动的总规律,表明认识是一个反复循环和无限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认识在实践基础上沿着科学性方向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也是实践在认识的指导下沿着合理性方向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封闭式的循环,也不是直线式的发展,往往充满了曲折以至反复,因而是一个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在实践和认识的辩证运动中,主观必须统一于客观,认识必须统一于实践。这种统一是认识和实践的矛盾在发展中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所谓具体的统一,是指主观认识要与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所谓历史的统一,是说主观认识要同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实践相符合。由于客观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所以,主观认识也应是具体的、历史的。客观实践变化了,主观认识也应当随之转变。“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